股权(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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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汇总

个人转让股(票)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号)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

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号)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

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与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

认,纳税申报以及征收管理等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2.特殊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

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

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

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

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个人终止经营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

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

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

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

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的相关问题

(1)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

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

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沪港通股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

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

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

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的问题参照《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

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2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注: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

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

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

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

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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