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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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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

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

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

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

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

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

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

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

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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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通风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

时处理。

第12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

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

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

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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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工程师记过直至撤

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工程师记大

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的,给予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和

反风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

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

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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