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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期末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考核知识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
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
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
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
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
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考核知识点: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二.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
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考核知识点: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
★考核知识点:结婚登记的效力(3.4)
(二)判断题
★考核知识点: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5.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
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考核知识点:遗嘱的特征(二.3.2)
★考核知识点:父母子女关系(7.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
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其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也不消灭。于此情形,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存在双重
的子女身份,二者并行存在,互不抵触。
★考核知识点: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3.5)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考核知识点:亲属的种类(2.2)
★考核知识点:亲属的种类(2.4)
★考核知识点:亲属的种类(2.4)
★考核知识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3)
★考核知识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4)
★考核知识点: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收养的概念(8.1)
★考核知识点:继承权(二.1.2)
★考核知识点:法定继承制(二.2.3)
★考核知识点:法定继承制度(二.2.3)
★考核知识点:亲属制度(2.1)
★考核知识点:亲属制度(2.3)
★考核知识点:亲属制度(2.2)
★考核知识点: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离婚的法律后果(6.4)
★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二.2.2)
★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二.4.3)
★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二.2.2)
(二)简答题
★考核知识点:夫妻财产关系(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
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
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
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核知识点:离婚时的救济(6.2)
★考核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6.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
有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
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
方离婚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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