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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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

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

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

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

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

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

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安排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

用共用部位和公开场合。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

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沐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

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

规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

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动)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物业的维涵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涵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

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

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大概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园地的,须向物业办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行,

并在约按期限内规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

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大概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

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推行大概没法推

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办

理企业可在告诉公安机关大概居委会到场见证下施行应急维修,

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

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

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

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

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七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

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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