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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
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
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
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
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
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
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安排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
用共用部位和公开场合。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
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沐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
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
规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
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动)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物业的维涵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涵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
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
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大概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园地的,须向物业办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行,
并在约按期限内规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
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大概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
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推行大概没法推
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办
理企业可在告诉公安机关大概居委会到场见证下施行应急维修,
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
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
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
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
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七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
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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