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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2023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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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2023版--第1页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本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根据《关于深化城市基

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和《山西省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

作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

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

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省、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相关

培训,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

进行业务培训。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

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定期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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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2023版--第1页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2023版--第2页

第五条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接受街道办事

处、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

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小区开始交付,但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足建筑总面积50%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暂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就拟组建物业管理

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

起始日期等。

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两处以上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区域显

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公

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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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2023版--第2页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2023版--第3页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两委”、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业主等7人

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六、无《山西省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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