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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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文件精神,围绕《XXXX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在学校内设实体组织机构之外,因工作需要而依据一定程序设立的跨多个部门、跨校领导工作分工的协同组织,或由特定代表组成的承担专项职能的专门组织,主要表现形式为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工作组、工作专班等。

议事协调机构是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资源整合、推进工作、保障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升学校治理效能的重要作用。

学校相关非法人性质的理事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参与治理机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不包括在本规定所称议事协调机构范围内。

第三条承担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组织工作的单位是其挂靠单位,负责设置方案论证、制定议事规则(章程)、运行保障以及决策事项的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遵循“从严控制、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级别,具体工作由相应挂靠单位承担。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可用其挂靠单位印章代替。确需刻制的,按印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议事协调机构分为常设性、阶段性两类。

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为实现对学校治理体系中某一重大领域或某一关键环节的统筹治理和专项治理,或者因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某一重要性、长期性、高层次的工作需要而设立。一般以“XXXX大学××领导小组”“XXXX大学××委员会”冠名。其中,领导小组定位于综合性辅助决策类议事协调,委员会定位于专业性参与决策类议事协调。

阶段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为落实上级专项任务,或者为解决一段时期内的专项、重要工作而设立,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一般以“XXXX大学领导小组”“XXXX大学××指挥部”“XXXX大学××工作组”“XXXX大学××工作专班”冠名。

第六条党委会是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会审定成立,阶段性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成立。

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章程)、挂靠单位、成员单位、负责人、决策权限等,由相应决策会议审定。

第七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与运行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设置与运行的日常备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严格控制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能不新设就不新设,能统筹解决,不单独设置。

为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允许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实行“多块牌子、一套班子”,同时对外保留多个必要名称;为方便工作开展,允许一个机构下设不同工作组,由不同单位牵头分别议事。

第九条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章程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设立的;

(三)学校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工作任务要求的;

(四)协调难度大、极其复杂、任务周期长的;

(五)专业性强、技术性强,需设立固定专家咨询审议机构的;

(六)其他需要设立的条件。

第十条阶段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无明确责任单位的;

(二)推进阶段性重要工作事项,需多部门协调配合的;

(三)应对突发性工作事件而设立的;

(四)应上级部门推进专项工作要求设立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新的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单位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可以由相应单位通过跨部门工作会议等协调机制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可通过设立临时性专家小组咨询审议的;

(五)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十二条新增议事协调机构应由其挂靠单位提出设置方案,作为议题提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设置。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挂靠单位起草设置方案,明确设置依据、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章程)草案、决策权限建议、负责人、成员单位等;

(二)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

(三)挂靠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签发公文或会议纪要公布,载明议事协调机构名称、负责人、挂靠单位、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

第十三条新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会审定,原则上应专门发文,必须与其他工作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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