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通用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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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合同管理职责,优化合

同管理流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合同管理,是

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

定、审查会签、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纠纷

处理、

归档保存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本着降低风险、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的原则制

定。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尊

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并在公司授权

范围

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合同承办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时,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利

益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合同承办部门主导、合同相关部门

协助共同完成。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合同的发起及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职责如下:

(一)保证合同目的真实、合法,负责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

格、资信情况、代理权限及履约能力,对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有关

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建立相关资料库;

(二)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并就合同订立的背景、价格

合理性等信息提供说明;

(三)负责组织合同订立,包括:发包、投标、竞争性磋商等形

式的合同订立工作。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

行订立合同的各种评估、评价、决策等流程;

(四)跟踪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

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五)按照合同约定,如需付款的,按财务融资部的要求填写相

关表格,向财务融资部提示付款。

(六)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承担其他的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指定合同

承办人,履行合同职责。

第八条合同承办人应当参与合同谈判、磋商、订立及履行等过

程。

第三章合同订立与审查

第九条合同谈判以项目负责人为主,与合作方商定合同的基本

条款,形成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谈判涉及重大财务、法律内容,应组成由公司财

务、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进行谈判。重要合同谈判,

应有谈判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合同谈判小组应对合作的主体、资信等情况进行详细

调查,防止恶意磋商、合同诈骗、不能履约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起草非格式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对象、范围、用途等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文本的

基本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

和质量、价款或酬金、支付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

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承办部门草拟合同需要协办部门配合的,将需要协助的内

容和方式作出书面要求,协办部门应在其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完成

协助工作。承办部门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5

个工作日供其审核。各会签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

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三)承办部门草拟好合同文本后,经各协办部门负责人会签同

意,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合同审查分工依据各职能部门的专业性质来划分,凡

报送公司专业部门审查的合同应至少给予两个工作日的审查时

间;因不及时或延期报送审查,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由承办单位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签约各方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经承办部门

初步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填报“合同审批表”,将拟订的合同

文本及附件提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办理,合同承办部

门应当提前做好合同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审查的合同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由承办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审查的合同材料包括:

(一)合同审批表,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三)有关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情况的证明文

件,以及合同相对方出具的各种授权书、保证书、公证书、承诺

书等证明文件;

(四)批复文件、签报请示、会议纪要、谈判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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