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考点归纳票据法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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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考点归纳: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根底关系相分别,根底关系是否存在、

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肯定缘由而失效,并

不影响票据根底关系的效力。

(2)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恳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

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丢失票据

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恳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

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实质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需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力量

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

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

章向无行为力量或者限制行为力量人主见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需真实或者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

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形式有效条件

(1)关于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肯定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内容,

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一样:

②票据的签章的详细规定,见教材P501。

③出票人的签章无效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

章的效力。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需全都,否则票据无

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

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展更改。假如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

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担当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代理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需有托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需按被代理人的托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说明代理关系,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

句。

留意: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需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

章。假如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

的效力。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担当票据

责任。

3.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局部担当票据责任,

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连续有效。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需留意以下几个问

题:

①票据的取得,必需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假如属于善意取得,仍旧享有票

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需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假如前手的权利因违

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丢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

丢失。

a.假如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确定不享有

票据权利。

b.假如持票人善意地“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不充分的票据权利。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

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否给付对价、给付相当对价,与后面将要讲到的票

据抗辩的内容,与前面所讲的买卖合同的内容要结合起来,留意综合题的

考察方式。

2.票据权利的毁灭

票据权利因在肯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毁灭的情形有四种: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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