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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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

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

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

(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

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

款进行调查估值、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

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

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

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

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

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在不良贷款的管理工

作中,全省各级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领

导、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

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

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

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

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

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

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十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

与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权限管理。省联社根据各市联社、办

事处、部分县级联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地区经济状况分别

核定不良贷款处置权限。各市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核定

辖内县级联社不良贷款处置权限。各县级联社结合基层信用社实际情

况在省、市联社、办事处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实行

有限授权。

第三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划分:

一、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

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

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年(含)以上

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1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

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

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

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

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三)呆账贷款: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

死亡证明,

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

部门出具的

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

部分或全部贷款;

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

贷款部分,

有法院裁决书及抵(质)押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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