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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账户监管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账户监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品种,既可以

为商业银行带来稳定可观的存款,又能带来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因而日益受到

商业银行的青睐,对其市场份额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一些银行为了争揽此业务,

不顾自己的承受能力而盲目承诺,忽视了其中蕴含的巨大法律风险。本文试对近

年来账户监管业务新出现的法律风险作初步探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账户监管;法律风险

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

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

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

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

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

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

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

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

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

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

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

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

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

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

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

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

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

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

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委托代理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

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代理监管职责,其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

担。代理人因代理失职或代理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

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

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

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

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

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

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

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

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

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

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

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

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

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

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履职标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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