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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检查技术导则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全市城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保证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制定本技术
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人(一般包括属地房屋
安全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检查房
屋结构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房屋检查人),对长春市行政
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
2.术语
2.1日常检查
房屋检查人按照一定周期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等的安
全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查勘、巡检。
2.2特定检查
房屋检查人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或依据季节气候变化、天气条件影响、
周边环境因素等对特定房屋建筑进行的安全性查看。
2.3专业技术人员
本导则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注
册证书,从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教学、检测鉴定、结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
关工作不少于5年,且近3年内仍在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
2.44专业机构
本导则所称的专业机构是指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建筑检测鉴定、结
构设计、施工、监理的机构。
2.5专业安全鉴定机构
本导则所称的专业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在我市已经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2.6一般隐患
本导则所称的一般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存在一定损伤、变形或缺陷等,但不影
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应定期观测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一般隐患发展为安全隐
患。
2.7安全隐患
本导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存在的隐患影响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
应及时组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采取措施。
2.88安全评估
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必要的简单测试等,对
发现的可能存在结构安全的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并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2.9检测鉴定
专业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出现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进行深入的调
查、必要的测试与综合分析判定,给出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原因与影响程度等结
论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1日常检查的基本要求
3.1.1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
或相关责任人(单位)应当至少每年自行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机构对房屋
建筑的安全性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整治情况报属地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相关整治情况由属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录入该房屋建筑安
全档案,并上传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统。
3.1.2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属地房屋安全检查
人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配合下,每年对下列房屋建筑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
1投入使用达到二十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
2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宾馆、饭店、商贸服务等大型公共场所
ZOOOOM
(单栋建筑面积以上)的房屋建筑;
3发生过改建、扩建、加固、重大灾害、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改变使用
用途等的房屋建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定期检查的房屋建筑。
3.1.3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形成完整的记录,
现场记录应尽量详细,对于发现损伤与缺陷的问题应记录相应的部位与损伤范
围、程度并配有相应的照片。
3.1.4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单位)
自行开展的日常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相关检查资料自行留存。
4.1.5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应
当填写《房屋安全检查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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