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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黄某的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的员工,两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区公
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
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
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
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处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
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两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
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另外,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
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些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
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
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
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
试分析: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因此给黄某造成的损失由谁承
担?
2.王某能否取得彩电的所有权?说明原因?
1.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还第三人利益,其行为无效,给黄某造成的损失
由张某承担。(具体条文详见我国合同法当中关于无效合同行为的规定)
2.王某能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张某、梁某恶意串通采用欺诈手段,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由于无效
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黄某可以要求张某和梁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因就在于黄某
和张某成立委托合同(代售彩电),张某和梁某属于受托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具体条文详见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解释当中关于委托部分)
第二章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2日,该
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
2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丁、戊分别拟以
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
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东亮商品贸易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2月20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
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后经甲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3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标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3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依照法律规
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3月10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
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3月20日,庚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0万元的股权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庚加入到该公司。
2006年4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王某,甲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
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庚在当日收到后,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
乙以前曾与王某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2006年5月10日,甲将出资
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戊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2.本案中的
东亮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3.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
什么?4.公司成立后,庚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5.甲将其股权
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
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
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足。
2)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3月1日。
3)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
由丙召集和主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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