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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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及以上

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保险责任

一、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航空意外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

机的舱门止。

二、轮船、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列车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轮船、列车意外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轮船、列车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列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列车车厢止。

三、公交车、班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交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而遭遇

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伤

残,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类保

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公交车、班车意外保险金额时,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公交车、班车意外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公交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班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四、非营运乘用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

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

的保险金以本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非营运乘运车意外保

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非营运乘用车意外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承担的非营运乘用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五、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第三、四、五、六条所列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保险责任中的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六、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第三、四、五、六条所列之一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

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

付比例乘以该类保险责任中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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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

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

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

级规则。

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可评定为

更高等级伤残的,则按两个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的差额进行给付(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

前已存在的伤残或投保后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

伤残,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项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

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评定为同等级或更低等级伤残的,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

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中暑;

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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