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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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

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

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5.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合;

6.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

向婚姻登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7.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8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

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10.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

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的离婚行为;

11.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

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

1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

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

度;

1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4.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

件;

15.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16.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

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

17.扶养广义上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

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

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的形态;狭

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

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

18.生活保持义务又称共生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

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

19.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

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20.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

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

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21.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

的抚养义务的;

婚姻法简答题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答:1.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往往有轻重之别,

无效原因的违法性比可撤销原因的违法性更为严重;

2.从认定的程序和方式来看,无效婚姻只要具有无效的法定原因,无须提出诉

讼或经法院的宣告,当事人自行主张即可使婚姻归于无效,可撤销婚姻则须经当事

人或其他有撤销权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撤销,撤销权因

法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3.从时间效力来看,婚姻的无效都是溯及既往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当事人

结合时即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

婚姻的效力;

4.从法律后果来看,对受胎而生的子女规定不同,无效婚姻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

制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则适用;

2.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答:1.别居者不得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可以再行结婚

2.别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

的权利义务均已消失

3.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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