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VIP

辽宁省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秉承支持光伏发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建设,

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能的理念,对渔光互补项目用海管理、项目选址

和用海审批方面给出指导意见。

根据文件,在用海规划和项目选址方面明确要求利用已确权养殖用海

区域,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

内建设,既要避免“一刀切”,更要防止盲目圈占海域。

用海审批方面,要按照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的形式办理,光伏方

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水下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分别

按照相关规定界定用海范围、面积。除此外,也可通过招标、拍卖、

挂牌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取得。

在用海确权与有偿方面,经批准的渔光互补项目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

记并领取权属证书,并明确按照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海域立体

分层空间范围。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

的等别、级别,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要合理协调、协商光伏用海与养殖用海的时间期限,对于分属不同海

域使用权的,用海期限届满前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沟通、协商。

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权

人应及时清理光伏方阵、水下电缆等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此通知制定本地区渔光互补项目

用海管理细则,盐田与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的立体设权管理

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具体文件见下:

《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光伏发电新能源产业发

展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

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要求,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起草了《关于明确渔

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

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

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邮编110032),并在信封上注

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光伏发电新能源产业发展

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

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

求,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渔光互

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光互补用海规划和项目选址

我省是海洋渔业大省,围海养殖空间广阔,围海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

合的渔光互补用海模式,互补性强、兼容性高,有利于提高海域资源

利用效益,符合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要求。

1.沿海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部门密切配合,依据

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政策,结合

本地区实际,在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利用

已确权养殖用海区域,合理规划渔光互补海洋功能区域。

2.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用途管制

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

内建设。沿海各地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需要,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标准,节约集约利

用海域资源,积极稳妥探索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既要避免“一刀切”,

更要防止盲目圈占海域。

二、渔光互补项目用海审批

3.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应按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按照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的形式办理渔光互补光伏发

电项目用海审批,依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确定审批权限。光伏方阵

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水下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89****667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硕士导师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