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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预

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

排查、评估、报告、治理和整改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

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

到及时发现、有效治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

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等环节

进行严格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排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排查工作应当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井通风、防尘、防灭火、防治水、机电运输等方

面的安全隐患;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等安全设施运行状况;

(三)矿井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矿井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工艺等;

(五)矿井周边环境安全隐患;

(六)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类、

登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

定重大事故隐患等级。重大事故隐患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

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当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等级,制定相应

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期限等。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产停工,撤出作业人员,

进行治理;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限制生产,采取安全措施,进

行治理;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加强监测监控,采取安全措施,

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

踪管理,确保治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

行评估,评估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评估合格后,报请当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应当制定

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结果,

对存在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整改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二)更新安全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改进生产工艺,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五)其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

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排查、治理、整改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

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煤矿

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有权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未按照规定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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