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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

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

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

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

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

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

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

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

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

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

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

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

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

(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

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

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

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

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

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

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

(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

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

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

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

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

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

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

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

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

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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