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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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被保险人平均年龄不能超过40周岁;配偶投保年

龄为20-65周岁;子女投保年龄为零至23周岁,出生后未满30天的子女投保需按照个案核保

处理

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交费方式: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

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

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先扣除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

再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实际给付的住院医疗

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赔付后的剩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2、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实际

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赔付后的剩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为限。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治疗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三百六十五天为限。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对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按以下约定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先扣除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

再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实际给付的门急诊医

疗保险金以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为限。

2、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实际

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为限。

住院治疗和门急诊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合计总额以保险

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合计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

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加保被保险人生效日(以较晚者为准)

起三十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驾

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零售药店配非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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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十一、被保险人妊娠(包括病理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以

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

疗;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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