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工新旧教材对比(法律法规).docx

2024年安工新旧教材对比(法律法规).docx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1

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说明

一、教材页码变化:

2022版教材页数:570页;

2024版教材页数:578页;

二、变化范围

页码增加8页;教材变化10%;可命题考点增加5%。

三、新教材修改的特点:

1、在2022版的基础上进行调整,2024版教材章节顺序未改变,教材体系没有发生变化,还是以章、节、目、条的形式来组织整个教材知识体系。

2、2024版教材变化整体变化情况大致分删除、改动及增加三个方面。

3、各章节内容变化及特点情况如下:

1)第一章变化较少,主要集中在第二节习近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

2)第二章变化较少,主要集中在减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依法行政。

3)第三章没有变化。

4)第四章没有变化。

5)第五章没有变化。

6)第六章变化较少,主要集中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变更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7)第七章变化相对较多,主要集中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变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同时增加了新文件《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4、具体变化内容见表格

5、新增、删减、变动内容的学习:学员需要明确教材变化部位。紧紧跟进教材内容精讲,对教材变化内容以及变化内容如何考试进行复习和备考。这样才能各个击破,取得好成绩。

6、新增、删减、变动内容对考试的影响:新增、删减、变动内容历来都是命题老师命题的热点,该部分内容不多,但是学员通过学习是能很好把握的,并且是命题热点,对提高学员成绩有一定的帮助。对该部分内容需要通过精讲课程的学习明确新增、删减、变动内容的考试形式和特点。

四、新教材变化具体内容

2022版教材

2024版教材

备注

备注

页码、行

内容

页码、行

内容

P7

第二节国家领导人有关安全生产讲话

P7

第二节习近平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

增加删除了一些批示

P260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P261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变更

P41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P420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增加

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文档评论(0)

186****057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0130002220001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