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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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XX-2411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示范文本)

二〇XX年XX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方案书》)共同使用。

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托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帮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帮忙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供应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商定。对双方不予商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殊商定。

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依据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供应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公平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方案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商定:。

其次条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供应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平安管理制度、突发大事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供应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方案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全都的事项,应形成《接待方案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方案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支配及标准;

5.巡游行程支配、巡游内容准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准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接待方案书》变更

《接待方案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缘由确需变更的,经协商全都,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状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状况消逝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方案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商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协作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准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核对,并按商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商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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