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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3

第三章发行与转让5

第四章登记结算11

第五章信息披露16

第六章持有人权益保护20

第七章特别规定22

第八章业务管理25

第九章附则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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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

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相关业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

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

(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

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

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

利,并对违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进行利益输

送,不得欺诈投资者。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

履行增信义务。

第四条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受

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

2

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报价系统为债券提供发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

该债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

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七条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不得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参与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

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发行、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

超过二百人。

第八条本指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

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

3

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

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

的股东,可以参与认购与转让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不受前

款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债券业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义务。

报价系统参与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认购、受让债券

的,参与人应当核查实际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法律法

规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债券持有人因客观原因导致不再符合合格投资

者资质条件的,不得再进行债券的认购或受让。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通过签署风险认知书等方式声明

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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