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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服务方案

代理记账作为一种新的会计解决方案和社会性服务项目正被越来

越多的小企业接受。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代理记账服务方案,希望能

帮到你。

代理记账服务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

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

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

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

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

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

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

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

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

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

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

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

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

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

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

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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