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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

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美

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

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

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

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

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州法院

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

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

联邦司法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

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

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

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

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

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但是,美国国会可

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

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

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

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

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

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因此,在美国,一场官司可能从州法院开始,但

如果涉及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就可以从州最高法院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二、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是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司法机关的基本任务和职责,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

裁决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各类纠纷和争执,法官做出裁决,只服从宪法

和法律,必须独立进行审判。司法独立,首先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法院和法官行使司法权,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接受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示,行政机关不得因法官的判决不符合其

意愿而将法官撤职。但在美国,由于实行所谓严格“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还强调法院独立

于立法机关。由于独立后的13国普遍奉行立法“至上”的原则,一段时间里,议会任意侵占

侵占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议会甚至宣布法院关于财产争议的裁决无效。因此,制宪会议

有意让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平行,国会也不能干涉和干扰法院的审判活动,

法官如果认为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就可以拒绝执行。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官不会因为做出某项裁决而受到政府或国会的报复,美国在宪法

和法律上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⒈法官如无过失得终身任职。第三条第一款中就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在“

行为良好期间得继续任职”,这就意味着联邦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现在,美国联邦法官

在年满70岁且任职满十年的情况下可以退休。美国有些州法院的法官是由选举产生并实行

任期制,但在任期届满之前,除非经过弹劾不得被免职或令其提前退休。无论实行终身制还

是任期制,在退休前或任期届满之前,法官的职务都是有保障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法

官应受弹劾的监督,即法官如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经弹劾应被免职。不过,

也有人主张对法官的弹劾与总统及其他文职官员应有所不同,如违反行为良好“”的原则也应

受到弹劾。事实上美国历史上对法官的弹劾也多一些。

⒉不相容原则和政治中立。不相容原则也适用于法官,即法官不得同时担任政府职务,不得

兼任议员,不得兼任其他盈利性职务。政治中立则要求法官不得以政党身分从事政治活动。

⒊待遇保障。法官享有高薪待遇和退休保障,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还规定,联邦法官应“在规

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使

法官任职期间免遭报复和刁难。因此,法官任职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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