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不予执行及救济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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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不予执行及救济程序

引言: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因无需经过法院诉讼,通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极大地提升了执行效率,受到众多债权人的青睐。本文旨在梳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程序、不予执行程序及救济途径,为债权人选择强制执行公证程序,及后续申请执行提供参考及指引。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不予执行;执行异议;救济途径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1.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实施,下称“联合通知”)第1条[1]以及《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第39条[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2)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49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综上,对给付内容明确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债权人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即可持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2.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1)债权类《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是明确的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即可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并不限于上述类别。司法实践中,公证债权文书多用于金融借贷产生的债权,公证机关主要核实债权债务情况即可。在办理其他类型公证时,公证处需对基础关系进行核实,如若对买卖合同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则公证处还需确认双方对货物质量、数量、交付情况等均无争议;对抚养费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则公证处需核实抚养权归属问题。(2)担保债权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回复》【〔2014〕执他字第36号】明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第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按照上述规定,对担保债权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已无争议,但是仅对担保债权赋予强制执行公证,而未包含主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0月1日实施,下称“公证执行规定”)第6条,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下称“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2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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