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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紧急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紧急采购行为,增强采购时效,保证采购

质量,提高资金效益,确保紧急事件的妥善处置,根据《政府采

购法》及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

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急采购是指为了及时处置紧急事件直接采购单项

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有紧急采购要求的,按上级指示要

求落实。

第三条紧急采购应遵循从严掌握、高效规范、归口管理、及

时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紧急采购仅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具体情形如下:

(一)突发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

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包括急需性和抢救性医疗设备)

的故障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医院安全的紧

急处置;

(三)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而进行的采购;

—1—

(四)其他经医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紧急事

件所需临时性紧急采购。

第五条紧急采购实行归口管理:

(一)水、电、暖、燃气、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

故障抢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二)通讯等设备设施故障抢修由院办公室负责;网络等设

备设施故障抢修由信息科负责;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采

购活动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一个及以上部门配合共同实

施,具体配合采购的部门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由院办公室负责并由相关部

门配合采购,具体配合采购的部门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和其他经医院招标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紧急事件由院办公室负责并由相关部

门配合采购,具体配合采购的部门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紧急采购分为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或非现场处置性

紧急采购。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是指水、电、暖、燃气、通讯、

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

以及突发性事件而需紧急处置的采购;其他紧急采购为非现场处

置性紧急采购。

第七条紧急采购审批及实施程序:

—2—

(一)紧急采购活动由医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

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单项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紧急采购项

目应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分管

院领导、院长,征得同意后,直接从相关的专业性供应商处采购;

同时报告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补

办相关手续;

(三)非现场处置性紧急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

十条规定办理手续,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

讨论通过后,采用邀请招标、比选采购、询价(含电话询价)采

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紧急采购供应商的选定:

(一)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电梯、中央空调等

垄断行业的,应首选相关行业专业供应商;

(二)紧急采购应优先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内的协议供

货厂商、协议供货代理商、定点企业或入围企业名录中确定供应

商;

(三)紧急采购所需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的,应从相

关优质的专业性供应商中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曾经在医

院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

第九条紧急采购价格确定:

(一)工程类紧急采购的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3—

(二)现场处置所需的仪器、设备、零件等物资类采购价格

以询价、厂商报价为准。如事后发现价格严重偏离的,应当与供

应商重新进行价格谈判,予以调整。

(三)非现场处置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物资类和服务类项目

采购价格,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采购方式的实施结果

为准;

第十条紧急采购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现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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