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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公司制度公

平与效率的前提。是突出公平的价值理念,还是彰显效率,成为现代法治面临的两难选

择。在现实中大股东为了追求私利,屡屡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事

件更是层出不穷。我国旧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中小

股东权利的内容和董事义务规定不全面,股份公司回购制度不完善,也没有确立股东诉

讼代表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2022

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弥补了旧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缺乏,在实体

和程序方面都赋予了中小股东一系列的权利,如首次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完善了

累积投票制、代理投票制、规定股东诚信义务等,这些法律规定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都

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新?公司法?中的一些保护机制仍然存在着缺陷和破绽,需要进

一步补充和完善。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

在公司制度开展初期,为了鼓励投资、聚集资金、加快经济的开展,确立了资本多

数决的原那么。该原那么对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强化了大股东的

地位和责任,减少大股东的投资风险,对进步公司的运行效率和决策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公司不仅是股东盈利的工具,也是股东进一步投资开展的平台和载体。在公司中,

谁的出资份额多,谁就可以控制股东会,谁控制股东会谁就控制了公司,谁就可以运用公

司的全部资源。为此,在公司中存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博弈,存在大股东损害中

小股东的情况。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而使其权益经常受到损害。损害主要来源两个

方面:第一,不称职的管理层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所有股东都要承受的,少数股东当

然也会受其害;第二,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增加自身的利益。而

在现实中,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保护中小股东权

益已经非常必要,从国外的立法趋势上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加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

护,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和立法也日益完善。

二、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根本规定

我国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表达在?公司法?中,2022年1月1日

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建立了一套相比照拟完善的制度体系,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东大会召集恳求权和召集权

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见,我国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恳求权和召集权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关于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恳求权的规定有缺乏之处:一是没有规定少数股东持有10%股份的持股

期限。二是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恳求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会

予以回绝时,少数股东是否享有自行召集权没有做出规定。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应做出

详细规定,对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期限加以规定,以防止少数股东滥用

权利;当董事会在法定期限内回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以恳求法院允许自行召集,以

实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股东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或召开期间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大

会提交恳求大会决议的事项。股东会议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但通常都是被

动的,因为相关事项的议案或者方案都是由董事会事先准备好的,在股东会议上只能是

或者承受或者否决。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法律通常都会赋予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议事项。〞该条是关于股东临时提案的规定,这无疑

对中小股东是有利的,为中小股东的临时提案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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