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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经典案例

民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

5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

说明。甲曾当着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

(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一】

(1)本案中只有甲的邻居张某享有对5万元遗产接受遗赠的权利。

因为甲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儿子丁不能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具有和遗嘱继承同样的效力,而且甲所

立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5万元遗产由张某

接受遗赠。

(2)甲所立的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

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

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丁很难证明甲所立的口头遗

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此外,本案中,见证人为一人,不符合口头

遗嘱的见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丁不能享有继承权。

(3)甲的5万元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以遗赠的方式继承。

案例二

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

错把售价标成3000元。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

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

于是想尽力找到王强,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王强予以拒绝。

问:(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二】

(1)本案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百货商店和

购买者王强对摩托车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所定立的合同属

于可撤销的合同。

(2)百货商店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该买卖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即要求王强补足价款或者变更、撤销该合同。如果该合同予以变更,

王强也有权要求百货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王强对该买卖合同

的撤销不存在过错,而商店存在过错。此外,如果百货商店主张变更

权或者撤销权,则只能在该撤销合同成立后1年内行使。

案例三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

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

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

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

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嘱。

问:(1

)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以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

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案例三】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继承法》,见证人不能

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

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由于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

份额,由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

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3)郭甲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

根据《继承法》,对于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

权。本案中,郭甲为了继承遗产而故意杀害郭乙,则丧失继承权。郭

甲丧失继承权后,郭某的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此时应当依照法定

继承办理,由郭乙、郭丙继承郭某的遗产。

案例四

2001年6月12日,大龙酒店因欠个体工商户甲、乙、丙的欠款

无力偿还,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六万元,抵偿给甲、乙、

丙三人。其中抵偿给甲3万,乙2万,丙1万。甲、

乙、丙均将酒店开据的欠条还给酒店,三人约定由甲实际保管音

响该设备并联系买主。2001年10月4日,甲打电话给乙,称丁要买

音响,价款5万。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格出售,同月22日,甲在未告

知乙、丙的情况下将设备音响卖给了丁,所得价款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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