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名师段波:解读《九民纪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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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名师段波:解读《九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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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

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施行前,

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

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

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

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法优于旧法

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

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

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

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撒销合同

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

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

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

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

类可撒销合同事由。再如,民法总则删除了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的变

更权,依撤销事由的不同情形而区别规定各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3、

民总对公司法的修正突出保护善意相对人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

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登记机关登

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

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

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

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撒销

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

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

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021.、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强

制性规定(1)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

致合同无效,也可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2)强制性

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

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

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

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

易。(3)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

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2.不成立、无效和撤销的法

律后果为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确定其范围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以及

财产的增值贬值情况。(1)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具有相

同的法律后果一—财产返还与损害赔偿。(2)确定财产返还或者折价

补偿范围时,要考量两个因素,即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和财产的增值贬值,避

免不诚信的当事人获利或者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

益。(3)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同样要考量两个因素,既要根据当事人

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

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

生。(4)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

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一方方的标的物使用费(如果确有使

用)和另一方的资金使用费(利息)可以互相抵销,互不返还。3就上述合

同无效或者撤销或者不成立后的返还财产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

院有释明的义务031、区分无效合同和未生效合同,前者如标

的违法的合同,后者如需报批而尚未报批的合同2、未生效合同任何一

方不得撤回/变更/解除,但是,也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起

诉要求对方履行报批义务3、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

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可以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

定独立生效。可以产生违约责任。4、法院可以判决有报批义务一方的

履行报批义务,如果该方拒不履行该判决的,须承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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