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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分析题2.论述题5.名词解释6.简答题

分析题

1.甲、乙、丙三人合伙做生意,在年终结算时,乙由于手头没有足够的现

金,打算用汇票进行结算。乙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出票后3个月

付款。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丙拿到汇票后向甲进行了承兑,二周后,丙将

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夜总会,后该单位不慎将背书栏签有单位公章的该汇票丢失,

该单位负责人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该汇票遗失后被丁拾到,并以被背

书人的名义到某音响公司的经销处购买了一批音响,将汇票背书给音响公司。音

响公司在汇票到期时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不付款,音

响公司遂对所有前手发出了追索通知。问:(1)音响公司是否享有该汇票的

票据权利?(2)音响公司是否可以对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3)甲是否可以

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1)音响公司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

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

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可见,票据法保护正当持票人和善意持票人。本案中

的音响公司是从丁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

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丁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分在内,但音响公司

对这一切毫无知晓,也不可能知晓,因此,应当认定音响公司为善意持票人,故

其享有票据权利。(2)可以。《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

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

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由此可见,票

据的追索和一般的民事追索不同,是不受顺位和人数的限制的,故本案中的音响

公司可以对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3)可以。一般情况下,承兑人应承担

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票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

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据此,本案中的甲要对持票人

作拒绝付款的处理,否则要对已经办理挂失的夜总会负赔偿责任。涉及

知识点:商法

2.某鲜花店因出售大批量的花篮,得到一张收款人为该鲜花店、票面额为

1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该店背书转让了这张汇票。经过若干次背书后,这

张汇票最后流通到某公司,当该公司持票请求付款时,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理由

有二:一是票据从出票日起已经过了一个月;二是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问:

(1)该花店的背书为有效背书,请列举出有效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2)一张银行汇票如果从出票日起超过1个月的话,就不能得到票款了吗?(3)

什么是连续背书?连续背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1)有效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人签章。

(2)一张银行汇票如果从出票日起1个月之内没有请求付款,持票人仅丧失追索

权,并不因此丧失付款请求权。所以不能说,超过了1个月,就不能得到票款。

(3)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

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

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依据票据法的规定,

要求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才能由此表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并依该票据行使

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则可以主张对物抗辩,拒绝履行票据义

务。涉及知识点:商法

3.2010年9月3日,双喜电器公司的董某在办事途中不慎将本单位一张

印章齐全、但未填写收款单位、金额、日期的现金支票遗失。单位负责人获悉情

况后立即向开户行办理了挂失手续。9月17日,某建材公司的田某拿着1张金

额为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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