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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推动绿色资源和人民生态福祉共融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XX省森林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含国有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林场),是指由省级以XX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主要从事植树造林、森林保护培育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态公益性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撤销,以及在国有林场管理范围内进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林场实行自主经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行业政策,对国有林场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提供相关服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国有林场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支持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范围包括其依法经营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以及通过赎买、租赁等流转方式获得的集体林地、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
国有林场管理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XX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相关制度;
(二)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XX资源管理、造林绿化等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受委托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检查国有林场有关经营活动,监督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以XX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发展
第十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资产评估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规模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一般划分为四种类型:
小型林场经营面积在10万亩以下(不含本数)。
中型林场经营面积10万亩-50万亩(含本数)。
大型林场经营面积50万亩-100万亩(不含本数)。
超大型林场经营面积100万亩以上(含本数)。
各类林场的人员编制,由已经批准实施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确定。
第十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状况,按照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效益的原则,组织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XX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省直单位负责编制所属国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国有林场在设立后应当按照省、市、县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本林场发展规划。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应当包含森林经营方案、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水、电、路、管护用房等建设投入,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提供必要的保障服务。
第三章森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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