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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技术评审行为,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技术专家。

评审员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由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考核和确认,受省局或其委托的单位选派从事XX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人员。

技术专家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受省局或其委托的单位选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进行专业评价和指导的人员。

第三条省局负责评审人员的统一管理,负责建立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等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开展政策指导和监督。

必要时,省局可组织成立评审专业组协助对各个领域的评审员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XX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审查中心)受省局委托,负责评审人员培训、考核、选派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评审,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评审人员管理

第五条评审员应当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

(二)熟悉检验检测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验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熟悉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业务系统;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七)能够保证接受选派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

(八)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评审员所属单位应负责本单位推荐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确保推荐人员的技术能力及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保障其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

第七条评审员实施分级管理制度。

主任评审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交流能力,熟练掌握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精通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要求,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运作,可作为评审组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配合主任评审员独立完成对应专业评审工作的人员。

实习评审员:初次取得评审员资格,需要在主任评审员或评审员指导和帮助下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不能独立实施评审。

第八条评审员晋级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评审员晋升主任评审员:

1.作为评审员至少参加10次及以上的现场或远程评审,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

2.遵守评审员行为准则,在评审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未发现查证属实的投诉,无违法违规行为;

3.年度评价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实习评审员晋升评审员:

1.作为实习评审员参加5次及以上的现场或远程评审;

2.年度评价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省审查中心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制定考录、晋级计划,并组织新、晋评审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考核,结果由省局批准通告。

第十条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一年。已注册的评审员每年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年审通过的,注册有效期延续一年,年审不通过或逾期未办理年审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省审查中心按照评审员级别、评审领域和专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评审员资历经历、评审工作、继续教育和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评审员应主动如实做好个人信息报告工作,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省审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审查中心应要求评审员所属单位每年统一将本单位评审员情况报省审查中心。

第十二条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注册:

(一)身体状况不能适应相关工作、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承担评审任务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专业技术领域已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

(三)连续无故未参加省审查中心选派的评审工作的;

(四)3年内未参加省审查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考试或相应测试的;

(五)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

评审员再次注册时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个别评审领域确需的,已退休评审员可在原单位返聘的情况下再次注册,再次注册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三条省审查中心对评审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和在线培训等。评审员应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以保证持续符合评审员要求。

第三章评审人员职责和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评审员按本办法考核合格并予以批准通告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评审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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