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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检查验收新规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方

式,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

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消防

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

一、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

布。

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作

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

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二、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

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

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

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丽积2500平方米

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

存甲、乙类易燃品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反重大

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

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见下发前消防

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属于前建应纳入

消防验收范围的。不再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三、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

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登条件,消防

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

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

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

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四、取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

将列入《产业结均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

类”的所有消防产品全部取消限制,放开产业政策限制,允

许企业自主申诸投资新建项目。

将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6类消防产品全部取

消强制性产品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

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

检验工作,检测中对出具的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和销售领,消防部门对使用领域的

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发现产品质质量问题,依法查处并

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

抽查细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

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在年度检查计划外,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

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接到消防举报投诉,要及时核查并

反馈。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

社会信用记录。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对隐

息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六、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

制定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具体的

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幅度,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

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作

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应

当按照说定组织听证,并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

案情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校重处罚的,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当事人提出申辩、申诉的,及时予以答复。

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

七、实行消防执法、全程监督

全面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

执法场所音视频监控,对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全覆盖监

督。全面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每项执法决定必

须经过合法性审查。

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依据、人员、程序、

结果、文书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双人执法、

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

动,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及时轮

岗。

八、推行消防监管“一网通办”

完善“互联网十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运用物联网和大

数据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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