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法导论(第2版)课件 邵国松 第5、6章 侵害名誉权、 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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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3节第五章侵害名誉权

目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侵权构件第三节抗辩事由CONTENTS

第一节概述

在西方的形成在我国的形成一、名誉权制度的发展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均包含有关诽谤罪的条款英美法系对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曾格案我国古代法律常将诽谤、侮辱作为犯罪行为对待。如,汉朝《九章律》改革开放后,颁布《刑法》、《民法通则》等保护名誉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奚弘诉《人民日报》及其记者案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法律中几乎看不到名誉权这一概念

案例一:曾格案曾格在1733年11月创办《纽约周报》,并在上面刊登了不少批评殖民当局的文章,引起时任纽约总督寇斯比的强烈不满,被以“煽动闹事”罪名被捕。按照当时英国和北美的惯例,凡是对政府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若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更为明显,所以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著名大律师汉密尔顿主动为曾格辩护,首先承认原告对曾格的指控属实,即曾格的确在报上发表过抨击总督及殖民当局的言论。但他接着便指出,陈述无可非议的真相乃是每一个生来自由的人所享有的神圣权利,只要不违背事实,就不能算作诽谤,只有“虚假的、恶意的和煽动性的”谎言才构成诽谤,便从根本上推翻了殖民地法庭对诽谤的解释,颠覆了“越是事实,就越是诽谤”的说法。陪审团做出了无罪裁决,曾格重获自由。案件概要评价曾格案确立了一个原则,即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是新闻自由的要义,而事实真相可成为抗辩手段。

案例二:奚弘诉《人民日报》及其记者案《人民日报》两位记者曾坤、史林杰撰写《喀什市建管局领导软弱无能,奚弘怠工乱告状成特殊公民》一文发表于1988年7月20日人民日报。原告以该文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是中国第一大党报,而原告只是额什市建管局一名普通职工。1992年,此案终于开庭审理;1997年,此案以调解结案。案件概要法院裁定法院认为,该报道有些用词不当,对奚弘的人格评价造成一定影响,并给其生活工作带来困难,精神造成痛苦。被告人民日报社刊登该文不妥,负审查不严之责。被告曾坤、史林杰撰写该文有些内容缺少事实根据,亦有过错。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向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万元。

名誉的含义:所谓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社会形象的评价名誉权的含义: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名誉及名誉权网络名誉权网络名誉权纠纷比较复杂,既涉及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到网站经营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关系目前,世界各国对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处理基本遵循传统的处理名誉权纠纷的法则,但同时也注意到了互联网传播所带来的新问题,并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二、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相似点有二:(1)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2)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与荣誉权存有本质区别,主要包括:(1)权利主体不同。(2)取得和丧失的方式不同。(3)侵权方式不同。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对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将隐私权放在名誉权下进行保护,这实际上混淆了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本质区别,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本质差异表现如下:(1)权利主体不同。(2)权利客体不同。(3)侵害方式不同。(4)抗辩手段不同。二、名誉权的概念

自然人自然人指的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在各国诽谤法中几乎不存争议法人法人指的是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团体。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与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但并不是所有的法人都享有名誉权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三资企业等即属此类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包括名誉权保护在内的诉讼活动三、名誉侵权的对象

(接上页)在网络空间,不少网民喜欢使用网名/假名来发表信息表达观点。如果有人对此网名进行诽谤,那么该网名能获得民法救济吗?如果网名背后的自然人身份为公众所知,那么将受到名誉权保护,反之则不可。对于机关法人应否享有民法意义的名誉权保护,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民法通则》仅泛泛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从未明确表示这里的法人包括“政府机关法人”。一般认为,名誉权本质上是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政府机构作为公权组织不应受到保护。机关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弊端,即以公权作后盾,容易谋取对名誉权的过度保护。新问题非法人组织的大多数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仅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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