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X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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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范围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规和《山西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

则的规定。

1/12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行为的常设

监察机构,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

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

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1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持续了解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

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公司应当优化监事的履职环境,保障监事履职所

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12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

报酬相同。

第七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有严重

不适任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将其免职。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

述人员予以纠正;

3/12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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