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全套教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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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

一、海上保险与贸易、运输、海事法的关系

从典型案例入手——

【案例】

卖方CIF到买方,卖方负责找保险商和承运人。当发生了货损,买方拒绝收货,卖方无法结汇。问卖方此时应当找谁负责?

若找承运人:将面临承运人免责、责任限制、原告举证等问题。

找保险人:只需要证明在其承保范围之内就行。

但问题在于——保险人赔付后再找承运人,承运人定会狡辩称,我只向提单持有人负责

现在买方是提单持有人,保险人是为卖方的利益,不是为买方,不应当向承运人索赔。

以上是海上保险中遇到的最基本最常见的问题。

二、保险所“保”的内容——风险

“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

由上述话语中可以看出:保险不保“投机”的东西,即有收益也有损失的东西(股票、投资等),保险只保“纯损失”的东西。

关于风险,风险管理有四种主要形式:

(1)躲避;(2)控制风险(e.g.共同海损、适航义务等);(3)风险分配(e.g.海商法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分担);(4)转移风险

?

第二讲??海上保险合同

一、定义?

简单说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立这样一种合同:被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负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务予以保险的义务。

对比一下各法条的定义:

《保险法》“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MIA1906:“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wherebytheinsurerundertakestoindemnifytheassured,inmannerandtotheextenttherebybyagreed,againstmarinelosses,thatistosay,thelossesincidenttomarine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

从以上定义中区别出来两点:

(1)MIA1906突出了“海上特色”:marinelosses的概念。而CMC的规定与《保险法》有关财产合同规定几乎一模一样,没有突出海上特色。

(2)保险标的与责任:CMC218(6)有关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为“标的”,而A216中表述中说“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和产生的责任”责任与标的是并列关系,发生了矛盾。

二、特征——有限制、有条件的赔偿合同

1,有偿性:

·假如投保人投5元钱保费能换得100元的赔偿——看似不等价,但从另一种角度来看,5?元钱投进去换来的是少数的机会和可能,从这个角度来说,5元钱换来100元的机会,是等价的。?

2,限制性、有条件:

(1)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

(2)必须有保险利益

案例——

·卖方FOB买方。

·买方发现货到少了几件货,遂找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经调查,发现货物被盗是在装货港的仓库里被盗。

·于是保险人抗辩投保人(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FOB下是在过船舷风险转移,货灭失是在未过船舷的时候,货还是卖家的,买方没有保险利益。

·澳大利亚法院判保险人应当赔付,法院确认买方确实没有保险利益,但依据lostorlost条款,因为买卖双方都不知道货物灭失的情况出于第三人控制下,此时发生了法律空白,此时需要由被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买方)于是拥有保险利益,需要

(3)必须是因为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承保风险:CMC-A216

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A216所提“保险事故”即承保风险。保险事故是可以约定的,很多案件的纠纷就在于“保险事故”的内涵界定。

【举例1】保险事故范围问题

·两船发生船舶碰撞引起责任分担,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船方负责一部分的损失。

·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两船没有实际碰撞而一船把另一船的货撞到了,问题在于——船舶碰撞是船舶之间的碰撞,可否延伸到船舶与货物的碰撞?

·在实务中,法院认定船和货的碰撞也属于承保范围。

【举例2】保险事故的概念不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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