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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xx教育方针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学生应向学校教务处书面请假并附本人所在街道、乡镇或住地单位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新生自主创业(凭工商部门颁发的公司注册批文和场地证明等),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新生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六条新生复查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医务所等职能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组成新生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须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新生纸质档案、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检查。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及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新生进行资格复核。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专家组对艺术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存疑的新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报告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以班为单位到所在二级学院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请假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其成绩不予认可。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三章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八条全日制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本科为四(五)年,同时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原则上具有学籍时间的修业年限不超过五至七年,学生按规定的基本学制完成学业,但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其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

(一)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其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1年。

(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可延长至退役后2年。

第九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校课程修读分为必修、选修两类。特殊情况经批准,部分课程可免修。

必修课程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指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学生个人在学校为其提供的若干门(组)课程中自行选择并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分为限(制)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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