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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3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
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
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
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
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
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
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县农科局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城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
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
各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
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各村委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
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
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
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委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
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
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管护人员
第七条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
名,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
后应报村委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尽量维
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
护人员。
第八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
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九条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委会与之签订管护
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
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管护内容
第十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
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州、县级验收后,由
项目主管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乡(镇)
人民政府与项目区受益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纳入管护范
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
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二条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
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周巡
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巡查时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
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立即向
村委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委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
告并协助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无法处理的困难问题,
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县农科局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
时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
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査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
维修费用,养护人员及时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并经村委会和
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
县农科局,经审核后报县财政拨付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
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
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
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项目区各乡(镇)
人民政府每年适当统筹整合部分资金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每年冬春季由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益
村委会、受益村民投工投劳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修、清理,
并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每
季度向县农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采取“政府补助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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