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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

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

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

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

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

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

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

(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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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

(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

(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

档工作。

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

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

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各级领导

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

事主管部门报批。

审批权限:

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

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

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

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

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

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

2

第七条财务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

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相关费用进行核销,严禁超标准核销。

第八条团长负责制。自组团需确定团长,由团长全程负责

在境外的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纪律执行及考核工

作。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要服从组团单位团长的指挥与安

排,有临时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及我市外事主

管部门及时沟通。

第四章组团规定

第十条严格根据实际公务安排因公出国。

(一)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

时出国计划及人员安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

考察和重复性考察出访。

(二)禁止一切以公务为名的各种公款旅游和娱乐活动。实

质性公务活动要占在外全部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

改、取消。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最高限量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总量不得超过年度

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安排计划外出国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

调剂。

3

(二)原则上局级、处级干部两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

次,五年内不超过2次(参加双跨团组出访,计入本人和集团出

访批次),企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参考执行。离退休人员

不再安排公务出国。

(三)同一单位正副职主要负责人不得安排同期、同团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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