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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餐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
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
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
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
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
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
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
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
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
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
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
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
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
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
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
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
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
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
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
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
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
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
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
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
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
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
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
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
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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