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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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药学专家共识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

[1]

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

选择北京、天津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

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

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简称药品集采)。药品集采是协同推进医药

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

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底,河

[2-4]

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医疗保障局陆续发布一系列文件,

为河南省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集采工作做出部署。2021年,药

[5]

品集采工作进入常态化和制度化开展阶段,各省、各区域联盟

陆续开展不同形式的省级、区域联盟药品集采,进一步扩大药品

覆盖面。

截至2022年5月31日,河南省已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工

作6批、河南省组织药品集采工作1批、区域联盟组织药品集采

工作6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目前由于各医

疗机构对集采药品管理及临床合理使用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部

分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在河南省药事管

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指导下,河南省药学会组织全省专家撰

写“河南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药学专家共识”,为

进一步推动我省各医疗机构更好地落实药品集采政策,满足不同

患者用药需求,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参考。

一、成立集采药品专项工作组

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集采药品专项工作组,医保、

医务、药学、信息、财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动药品集采

工作的开展。

二、报量与任务分配

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一般由药学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使

用量,结合下列参考因素,按照集采相关文件要求,在一定比例

范围内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与医务部门、医保部门及相关临床科

室沟通后上报。

(一)上一年度预报量品种使用情况;

(二)近三年预报量品种的使用量变化趋势;

(三)药品管理相关政策、新药研发与疾病诊疗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进展

及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

(四)预报量品种是否为国家基本药物,是否为国家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品种、医保支付限制是否变更,是否为本医疗

机构重点监控品种等;

(五)预报量品种或同类其他药物在既往集采周期内的完成

情况。

建议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参考上一年度药品使用情况及各科

室用药占比,并结合实际诊疗需求,将集采药品任务量分配至主

要使用科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任务量细化分配至医师组。

三、使用监测与管控

医疗机构应建立集采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测机制,定期(月

度/季度/年度)监测并通报中选药品、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

[6]

类可替代药品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集采药品完成情况动态调整

管控措施。

管控措施一般包括:

(一)定期向临床医师反馈集采药品使用情况;

(二)信息系统对完成进度不达标的集采药品予以警示;

(三)限制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类可替代药品的采购与

使用;

(四)召开集采药品使用推进会。

四、目录管理

集采药品引进后,为便于管理,一般可按照“一品两规”的

原则,对同通用名药品进行优化,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保留多品

规药品。

目录优化建议如下:

(一)保留中选品种的参比制剂;

(二)保留价格低于集采中选品种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

药。

对于协议期满后未续约的原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

情况,按本单位规定流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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