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违规行为告知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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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告知书

(示范文本)

(编号:XXXX年违整通字第XXX号)

(填业主姓名;或业主和实际使用人姓名;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填业主与受托人名称):

经本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你在建设、使用或管理□产权车位/□人防停车位/□受托管理的车位(编号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不符合建设条件建设的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指引》第三条第一至二款规定,在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地下、半地下、高层汽车库建设充电设施的;

□在项目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且没有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强行建设充电设施的;

□在不符合《管理指引》第五条规定的部位建设充电设施;

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指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

□符合《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却未获得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建设充电设施;

□违反《管理指引》第七条规定,在建设充电设施前,未履行告知义务;

□未按照《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无效;

□未按照《管理指引》第九条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充电设施;

□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

□违反《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开孔(钻孔)贯穿结构件;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条规定,依法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未出具符合标准规范的施工图纸;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未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的;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且建筑面积达到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标准,却未依法办理的;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未验收合格擅自使用;

三、日常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四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或《安全管理协议》;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未规范使用充电设施,未保持充电设施周边整洁、干燥;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在充电设施周边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在充电设施旁未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张贴业主电话、物业服务企业电话、消防救援电话等联系方式;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受托人未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发现安全隐患后未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未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就恢复使用;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未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

□违反《管理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自检查、维保工作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将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的要求,为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使用和周边车位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请你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并于以下期限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

整改完毕后请告知我司。逾期未处理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我司将将此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因未整改期间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将由你户(单位)负全部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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