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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构建“三全育人,五育并举五育并举协同育人体系,打造“素质优、

能力强、就业好”人才培养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等文件要求,

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指既规定某一专业的学习年限,又规定学分总数和每一学期的学分数。学

生可以通过选课来扩大知识面,充分发展自己的智力和能力。

第三条为积极稳妥并有效地推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

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四条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参加所要求课程的学习和活动并取得

相应学分。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各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保证专业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

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术与基本技能,培养基本素质,奠定个性化发展和终身学习的

基础,是该专业每个学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类课程。

(二)选修课:指各专业需要学生掌握的某方面专门知识或拓展、深化知识面,满足学生的

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而开设的课程。根据我校现阶段实际,选修课暂定为公共选修课

和专业选修课两种:

1.公共选修课:指帮助学生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个人特长与爱好,在全校范围内

开设的有关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课程。原则上理工医类专业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财

经商贸艺类专业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

2.专业选修课:指各专业(群)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选修课程。此

类课程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原则上在本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

专业选修课程中选修。

第五条除开设上述规定课程之外,学校将建立学分认定与转换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

术讲座与研讨、技能训练与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和文明素质养成等活动,以提高其

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六条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后,才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七条学生所应修读的选修课程,按照《学年学分制选修课建设与选课管理暂行办法》选择修

读。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

单位,每学期教学周按18周设计。

(一)一般课程: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以计划学时列出、以教室和实训室为基本教学场

所实施的课程,其学分计算方法为该课程的计划学时数除以16-18,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

(二)其他课程: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以项目或任务、天数或周数等方式列出的教育教

学环节,其学分计算方法按学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规定计算。

第九条学生应当达到所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要求方可毕

业。

第四章课程考核

第十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课程成绩。课程成绩以学期

总评成绩计。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

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各类课程的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口试、大作业、论文、实

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

等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分法。

第十二条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补考,

补考及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应按规定重修。重修收费标准按

《关于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下同)。

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修其他未取得学分的公选课程,如公共选修课

学分已修够,也可放弃。一门公共选修课程只能再修或另修一次,再修或另修仍不及格者,该门课

程应按规定重修,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要求一致。

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经核准缓考的课程,按《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及格的,按本

办法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考核,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包括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或无故

缺考。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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