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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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手续费等财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四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定期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报告个人收入、财产、投资等情况。

第五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加强对下属部门和人员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腐败行为。

第七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廉洁从业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道德修养,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释。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十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组织员工参加廉洁从业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廉洁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

第十二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进行廉洁风险排查,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腐败行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对举报问题进行及时调查处理,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廉洁从业考核,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合作,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廉洁从业检查,对发现的廉洁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廉洁从业宣传,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廉洁从业规定,提高全体员工对廉洁从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八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了解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员工反映的廉洁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与其他国有公司的交流合作,共同探讨廉洁从业经验,互相借鉴,共同提高廉洁从业水平。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释。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商务活动中接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和宴请。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注重工作透明度,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企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财务状况、项目执行、人事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建立廉洁承诺制度,每位领导人员在上任时都应签署廉洁承诺书,承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廉洁从业警示教育,通过案例分析、警示片观看等形式,提高领导人员的廉洁风险意识。

第二十六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对外合作中的廉洁管理,确保在合资、合作、并购等商业活动中,遵守廉洁从业规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档案,记录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其廉洁从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廉洁从业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更新廉洁从业规定,使其更加适应企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宣传企业的廉洁文化建设,树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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