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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传输企业货物运输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卫星传输企业,经常有货物需要运输,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特向乙方投保货物运输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甲方所运输的卫星传输相关设备、器材、零部件等货物,具体以每次运输的货物清单为准。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2.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4.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5.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6.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7.非经本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私自变更运输契约,或采用非经约定的运输方式或运输路线;
8.被保险货物包装不善或封志不良;
9.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遭受损坏或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10.被保险货物的市价下跌、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11.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时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六、保险费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甲方应在货物起运前支付全部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2)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2.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3.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4.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八、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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