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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

检讨:

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

的习惯不能被包容。

解决方案:

(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

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

浮动抵押)。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

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

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

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

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

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

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

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二、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

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

存在。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其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

最后,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

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

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

优先于该债权。

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

其一,买卖不破租赁。

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

(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1.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2.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3)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

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也称追及权。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三、导致物权变动的不同法律事实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二、物权行为

概念: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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