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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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与雇佣关系有关的几个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用工量的不断增加,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雇佣问题比较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民事责任作出不同规定,对三者之间的区别却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介绍雇佣关系着手,重点剖析其和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以期为审判实践和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承揽关系

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案例一

金鑫模具厂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法人代表为李某。因厂址迁移,需要把仓库内物品搬走。但因场内人手不够,李某便找来王某、孙某、刘某帮助搬运货物。并答应他们按日给付相当于在本厂上班的工资,每日50元人民币,一直到搬运完毕。之后与金鑫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任何联系。在搬运过程中,王某被砸伤,其认为与该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但金鑫模具有限公司不同意,认为是雇佣关系,所以不能按工伤处理。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某与金鑫模具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等社会保障待遇,在维权的时候,要先走劳动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上述社会保障待遇便都没有,在维权时,可以直接走诉讼程序。那么要想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那么就要搞清楚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概念、特征、相同点与区别。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从上面的表述来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从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而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该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隶属性相区别。

(2)劳动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

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意志。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合同内容主要以劳动法律规范为依据,如必备条款(相对于选择性条款,法律规定生效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中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3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和实现。“劳动关系兼有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要素,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是它与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二)雇佣关系

1、雇佣关系的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当中却非常常见。如: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雇佣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2、雇佣关系的特征

(1)雇佣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

(2)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3)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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