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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内容摘要: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自法律逻
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
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
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础,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
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关键词:法律逻辑传统逻辑非形式逻辑思维形式
引言
在德国作家阿图尔·考夫曼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曾有这样一段
论述:法律逻辑这个概念有双重含义,因为逻辑学这个概念被在广义和狭义上使
用。在广义上,“逻辑学”更指“方法论”,在这个含义中,被用于谈论“社会科
学的逻辑学”或“文化科学的逻辑学”。在狭义上,逻辑学的概念仅涉及形式规
则,即关涉其有效性不依赖于特殊适用范围之规则。如果人们以狭义的概念为基
础,那么,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学之存在。在这种情况
下,“法律逻辑学”的问题,可能只是把普通逻辑运用到法律和法学中去的问题。
①在《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课程进入到许多法律院系
的课堂,成为培养未来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的当今。然而,与此形成
鲜明对比的是,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
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
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
础。
①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第315
页。
-1-
一、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
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
①
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
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
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
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
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
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
什么?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
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
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
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
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
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
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
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
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
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
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问题。迄今为
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走过20余年历程,学者们也努力展开多方面探索,
确实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总的说来,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
性成果。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但是,在思想中我们
必须而且应当视法律逻辑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价值与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的
研究中得到认可。
①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2-
二、法律逻辑的学科特征
第一,法律逻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
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
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
者用的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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