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逻辑的认识.pdfVIP

对法律逻辑的认识.pdf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内容摘要: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自法律逻

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

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

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础,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

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关键词:法律逻辑传统逻辑非形式逻辑思维形式

引言

在德国作家阿图尔·考夫曼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曾有这样一段

论述:法律逻辑这个概念有双重含义,因为逻辑学这个概念被在广义和狭义上使

用。在广义上,“逻辑学”更指“方法论”,在这个含义中,被用于谈论“社会科

学的逻辑学”或“文化科学的逻辑学”。在狭义上,逻辑学的概念仅涉及形式规

则,即关涉其有效性不依赖于特殊适用范围之规则。如果人们以狭义的概念为基

础,那么,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学之存在。在这种情况

下,“法律逻辑学”的问题,可能只是把普通逻辑运用到法律和法学中去的问题。

①在《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课程进入到许多法律院系

的课堂,成为培养未来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的当今。然而,与此形成

鲜明对比的是,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

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

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

础。

①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第315

页。

-1-

一、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

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

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

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

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

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

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

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

什么?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

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

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

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

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

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

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

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

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

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

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问题。迄今为

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走过20余年历程,学者们也努力展开多方面探索,

确实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总的说来,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

性成果。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但是,在思想中我们

必须而且应当视法律逻辑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价值与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的

研究中得到认可。

①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2-

二、法律逻辑的学科特征

第一,法律逻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

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

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

者用的逻辑学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3****451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