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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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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

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管理,提高科研业绩评价科学化

水平,为学校人才引进、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

和科研奖励等提供参考依据,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是指经校人文社会

科学研究院组织申报、登记备案或认可,标注“江苏师范大学”为第

一单位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奖项等。科研项目和奖

项须根据既定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严格评审、规范管理。

第二章科研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项目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

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各类国家级项目以及

教育部下达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

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第四条部省级项目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国家部委办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公认的部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

第五条厅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省各厅局、省社科联或各市政府下达

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市级科研项目。

第六条我校教师和出版社联合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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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外译项目,到账经费一般不少于批准经费的30%可认定为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由各级研究基地、智库主管部门下达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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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智库的科研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同级项目予以认定。由教育

部、省规划办、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上级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自筹

经费项目,视作同一级别的科研项目,其他自筹经费项目,一般不予

认定。

第七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

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认定为省部

级一般项目。

(一)首席专家及其子课题负责人均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的,认

定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

子课题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投标评审书中明确标注子课题负责人信息;

2.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为子课题负责人划拨不低于6万元的

课题研究经费,子课题负责人在学校计划财务处有独立的子课

题项目经费编号用于课题研究过程中的经费支出。

(二)我校教师承担校外单位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子课题的,认定为子课题负责人

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课题申报时须经我校备案;

—2—

2.项目申请书中注明我校为合作单位,项目主持单位下达子课题

立项通知书;

3.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课题核定经费不低于6万元。

第八条上述科研项目的认定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

为依据,项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被项目下达单位撤

销或终止的项目,学校取消对原项目的认定。

第三章科研成果

第九条科研成果,是指以我校教师为第一或通讯作者的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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