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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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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保障借

款人、担保人和关联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征

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

主要用于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和关联人信用信

息,为本行、借款人、担保人和关联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

本行授信管理、业务审批等提供相关信息支持服务。

第三条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库用户

管理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总

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项管理应当严格遵

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用户种类及其权限

第六条用户种类

本数据库用户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总行级用户管

理员、分行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三种。

第七条用户角色和权限。(一)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

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分行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权限是:新

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

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用户管理员

无信用报告查询权限。

(二)分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具体

权限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

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用户管理

员无信用报告查询权限。

(三)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其中信

息查询员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数据上报员负责对中国人民

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权限: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

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权限: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

情况查询、错误报文纠错、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

料和权限。

第三章用户设置

第八条总行级用户管理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担

任。

数据上报员由总行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担任。

分行级用户管理员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担

任。信息查询员由本行负责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

理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章用户职责

第九条本行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

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

本信息。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备

查。

分行级用户管理员应于辖内普通用户发生变动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同时分行应

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地区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报送

地区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数据上报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

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

据库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数据上报员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

工作日结束前报送企业信用数据库。如果数据上报员发现其所

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重新报送

更正信息。

报文生成过程应双人操作,报文生成(包括加压加密)和

上报工作不能由同一人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查询员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有权对查询员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

查。是否存在查询行为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

录为准。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所查询客户

的信息。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

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关联人信用信息。

第五章用户创建

第十三条用户的创建原则。

(一)总行级用户管理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

责创建。

(二)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本行数据上报员、同级

信息查询员及分行级用户管理员。

(三)分行级用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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