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_T 627-2024 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作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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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7.020CCSU09

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46/T627—2024

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作业规程

Maritimesafetyregulationofbondedoilbunkering

2024-09-23发布2024-11-01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46/T627—2024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2

5靠泊 4

6船舶保税油加注 5

7离泊 6

8应急处置 6

附录A(规范性)船舶保税油加注作业安全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沟通手势图 7

参考文献 8

II

DB46/T62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海南海事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海事局、中石化中海(洋浦)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武骁、杨应良、曾静峰、赵中阳、吴坤俊、黄磊、张向迎、黎海浪、邹涛、孙建朋、施小雷、徐昊宇、杨德勇、张露、吴海平、脱炜、袁祥林。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1

DB46/T627—2024

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作业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南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作业的有关要求,包括供油船舶靠泊、离泊、保税油输送、应急处置时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海南海事局辖区进行保税油加注作业的供油船舶、受油船舶(含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供油船舶管理公司、保税油经营企业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ISGOTT国际油轮与油码头安全指南GB18434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

GB/TGB/TSB/T

18819

25346

10745

船对船石油过驳安全作业要求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水上加油船管理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供油方bunkersupplier

依法获得船舶保税油经营资质的单位。

3.2

保税油bondedoil

向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的船用燃料油(MFO)、船用柴油(MDO)和船用轻质柴油(MGO)。

3.3

供油船supplyingship

从事供应船用燃油的专用船舶。

3.4

受油船receivingship

被供应船用燃油的船舶。

3.5

供油方代表supplierrepresentative

受供油方委托或指派,全权代表供油方处理加油业务的人员。

2

DB46/T627—2024

3.6

受油方代表receiverrepresentative

受受油方委托或指派,全权代表受油方处理加油业务的人员。

3.7

主碰垫primaryfenders

在船与船相邻侧垂线间,用于吸收船体相互靠拢时产生的冲击能量和避免船体间直接触碰的大型碰垫.

3.8

辅助碰垫secondaryfenders

用于弥补主碰垫不足,吸收船体局部触碰时产生的冲击能量和避免船体某一部位直接触碰的碰垫。

4一般要求

4.1备案和报告

4.1.1依法获得船舶保税油经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4.1.2船舶进行保税油加注作业前,应向将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作业报告,报告含: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

4.1.3船舶进行保税油加注作业信息有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4.2船舶保税油供受油船舶

4.2.1船舶保税油供油船舶应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并处于适航和适载状态。

4.2.2参与船舶保税油加注作业的双方船舶并靠期间应处于随时可驶离或被拖离状态。

4.2.3作业期间,供油船舶应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压载水,保持干舷差稳定,注意船舶的干舷、吃水差、

稳性。

4.2.4供油船舶和受油船舶应按规定保持连续的良好值班和瞭望。

4.2.5加注作业区域内使用的作业设施设备、照明工具以及作业人员着装应符合防爆、防静电的作业要求和相关规定。

4.2.6作业期间,供油船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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